(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卢仕新与陆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仕新,陆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01-1号原告卢仕新。委托代理人姜建华,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坤。原告卢仕新诉被告陆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仕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仕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