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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卢仕新与陆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仕新,陆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01-1号原告卢仕新。委托代理人姜建华,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坤。原告卢仕新诉被告陆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仕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仕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