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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丽与李炳花、白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李炳花,白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花。被告白云伟。原告张丽与被告李炳花、白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 判 长  于俊营审 判 员  王学燕代理审判员  李靓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盛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