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丽与李炳花、白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李炳花,白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花。被告白云伟。原告张丽与被告李炳花、白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 判 长 于俊营审 判 员 王学燕代理审判员 李靓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盛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