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奎明与赵竹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奎明,赵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赵奎明,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竹杰,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奎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三初字第205号、(2015)烟民四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竹杰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奎明赔偿金20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及相关执行费用。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竹杰在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竹杰的银行存款253650元人民币。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