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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广建、管宁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建,管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790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广建(绰号“小龙”),农民。2008年10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管宁,农民。2009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广建、管宁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琼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广建、管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傍晚,被告人杨广建、管宁窜至本市雄风百货广场内的东哥面包店,由被告人杨广建负责掩护,被告人管宁趁被害人钟某不注意之际,伸手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价值3200元的苹果5S手机一只。案发后,被告人杨广建、管宁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杨广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管宁。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提取笔录、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广建、管宁的供述和辩解、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广建、管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广建、管宁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杨广建、管宁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广建、管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广建、管宁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广建、管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广建、管宁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广建有立功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广建、管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广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管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龙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朵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