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雷某某和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市政水利工程项目部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市政水利工程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市政水利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定西远东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公司会计。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市政水利工程项目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雷某某施工工程欠款301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定西远东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支付申请人雷某某工程款15000元,余款15143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240元,执行费350元由定西远东公司负担。如未按此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中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全部承担。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曹鹏飞审判员 张亚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大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