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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永景与叶挺、陈爱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永景,叶挺,陈爱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09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景被执行人叶挺。被执行人陈爱肖。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陈永景与被执行人叶挺、陈爱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清荷小区7幢2单元601跃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01649**)。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戴俊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白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