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永景与叶挺、陈爱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永景,叶挺,陈爱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09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景被执行人叶挺。被执行人陈爱肖。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陈永景与被执行人叶挺、陈爱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挺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清荷小区7幢2单元601跃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01649**)。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戴俊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白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