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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禹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应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应伟,吴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光辉,该委主任。被执行人:王应伟,男,生于1983年5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鸠山镇后沟村三组。被执行人:吴小娜,女,生于1985年4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鸠山镇后沟村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行审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依法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王应伟、吴小娜的银行存款9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等),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