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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少华诉被告张然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马某某,男,30岁,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被告张某,女,28岁,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罗晓华代理审判员  姚 岚代理审判员  姚胜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