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少华诉被告张然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马某某,男,30岁,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被告张某,女,28岁,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罗晓华代理审判员 姚 岚代理审判员 姚胜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