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若尔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仁青措与青措、尖措、怕么卓玛、仁青措、仁真旺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青措,王青措,俄尖措,怕么卓玛,仁真旺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尔民初字第47号原告仁青措,女,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被告王青措,女,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被告俄尖措,女,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被告怕么卓玛,女,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被告仁青措,女,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被告仁真旺姆,女,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仁青措诉被告王青措、俄尖措、怕么卓玛、仁青措、仁真旺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仁青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仁青措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青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原告仁青措负担。审判员 张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