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市鄞州宝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宝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胡哲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市鄞州宝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胡哲义,娄光辉,胡忠孝,谢琪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888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周建斌。委托代理人:郑魁。被告:宁波市鄞州宝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哲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哲义。被告:娄光辉,职业不详。被告:胡忠孝,职业不详。被告:谢琪蕾,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宝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胡哲义、娄光辉、胡忠孝、谢琪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