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秉忠、卢桂珍与葛从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秉忠,卢桂珍,葛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刘秉忠,男,193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乌达矿务局退休干部,现住乌海市乌达区。申请执行人卢桂珍,女,194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葛从荣,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乌达矿务局退休职工,现住乌海市乌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75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葛从荣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葛从荣的银行存款3661元。执行员 田利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