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翠湖支行与铜陵长征富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翠湖支行,铜陵长征富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翠湖支行。负责人:郁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杏娣,该行员工。被告:铜陵长征富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宏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湖支行诉被告铜陵长征富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