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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3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郭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宝山给付赡养费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成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郭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吉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博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