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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淑新、陈仨仨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淑新,陈仨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朱淑新,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申请人:陈仨仨,女,汉族,1994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人朱淑新、陈仨仨要求宣告陈玉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淑新、陈仨仨陈述,陈玉龙系二人父亲,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陈玉龙死亡。经查:陈玉龙,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朱淑新、陈仨仨分别系父子、父女关系,于2002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此期间与其家人也无任何联系,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的规定,于2014年6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玉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陈玉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玉龙下落不明至今已近十三年,当地村民、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对此也予以证实,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玉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启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程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