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兰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33号原告兰某,十堰农商行五堰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勇,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柯某,十堰市太平洋保险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汤秀玉,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兰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