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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岱执民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金朝辉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北京市金朝辉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岱执民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金朝辉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纪立。委托代理人张明。被执行人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剑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金朝辉伟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舟岱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舟山市华泰线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岱山县支行41×××76账户存款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夏健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冯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