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万国壁与被告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晋江万达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壁,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晋江万达广场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112号原告万国壁,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张轩松,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晋江万达广场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负责人张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壁与被告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晋江万达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壁以欲与被告采取其他方式化解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钟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