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商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方剑、姜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方剑,姜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3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67号。负责人周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德忠,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芮雪萍,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剑。被告姜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被告方剑、姜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剑、姜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撤回对被告方剑、姜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9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福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芮彬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