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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方剑、姜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方剑,姜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3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67号。负责人周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德忠,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芮雪萍,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剑。被告姜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被告方剑、姜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剑、姜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撤回对被告方剑、姜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9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福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芮彬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