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调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继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坦,王立,王宝林,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XX坦,被执行人王立,被执行人王宝林,被执行人王海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坦与被执行人王立、王宝林、王海霞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