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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优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优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954号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100室,组织机构代码20329263-X。法定代表人梁耀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小利,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优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小街25号2-3-1。法定代表人李全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优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交纳1395元,由原告重庆日立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 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