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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行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涞水县物价局与李万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水县物价局,李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涞行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负责人李树杰被执行人李万东,男。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涞水县物价局于2014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李万东,作出的涞价检处(2014)1904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1904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作出的1904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因被执行人李万东经营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作出决定等法律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1904号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李万东处罚款3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作出的1904号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涞水县物价局作出的涞价检处(2014)19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常谊审 判 员  郭敏洪代理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