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滨海县支行与盐城市玉纶纺织有限公司、王启元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滨海县支行,盐城市玉纶纺织有限公司,王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滨海县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负责人洪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庆忠,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市玉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启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启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申请人提出对被执行人的抵押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因程序处置需要较长时间,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到位,目前没有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4)调字第10号调解书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