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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愉星企业有限公司与湖南通源汽配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愉星企业有限公司,湖南通源汽配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06号原告:广州愉星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刘诚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海燕,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通源汽配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樊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愉星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通源汽配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愉星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愉星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愉星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9元由广州愉星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英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