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代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代彪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弟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春梅,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代彪。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代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0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瑛审判员 陈前香审判员 杨东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