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沙金磊与张方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金磊,张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96号申请人沙金磊。被申请人张方超。申请人沙金磊与被申请人张方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冀D×××××号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沙金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冀D×××××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