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辖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布诺堂健XX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布诺堂健XX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布诺堂健XX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诺堂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晨,男,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媛,女,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秦民初字第844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双方签订的《友谊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本合同所涉柜位、设施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柜台、设施租赁而引发的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合法有效,依法应予适用,因本案所涉租赁的柜位、设施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27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布诺堂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