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庆芳与裴德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芳,裴德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81-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芳,女。委托代理人钟长萍,女.被执行人裴德功,男。上列当事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列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裴德功在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木林信用社的工资账户每月冻结9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由世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