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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锦富与张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富,张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李锦富,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乡封家湾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张勇亮,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贺庄村村民,现住甘泉县西门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勇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亮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锦富欠款5903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85元。2015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张勇亮全部履行了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成执行员 李 延 平执行员 杨 会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