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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渭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兰州聚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聚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190号原告兰州聚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1227号。法定代表人祁文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振东,男,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刘涛,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聚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聚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聚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聚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红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