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永与王延美、张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王延美,张鹏飞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400-1号原告:李永。被告:王延美。被告:张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诉被告王延美、张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