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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商初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永与王延美、张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王延美,张鹏飞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400-1号原告:李永。被告:王延美。被告:张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诉被告王延美、张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