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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青民与陈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民,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张青民,男。被执行人陈斌,男。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陈斌支付张青民租赁费5422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31元由陈斌负担。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陈斌支付租赁费5422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1531元。河津市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斌向张青民支付了8000元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青民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