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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文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董会玲与原秀娟、周小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会玲,原秀娟,周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文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董会玲。被执行人原秀娟。被执行人周小丽。申请执行人董会玲与被执行人原秀娟、周小丽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7)文法高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4963.42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文法高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