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展博诉被告龙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发证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展博,龙南县国土资源局,李红青,何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79号原告李展博,男。委托代理人李考仙(特别授权),男,系原告爷爷。被告龙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叶晓鑫,局长。第三人李红青,男,系原告父亲。第三人何凌燕,女,系原告母亲。原告李展博诉被告龙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发证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证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展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水长审 判 员 :肖XX代理审判员 :钟沈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