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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黄丽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黄丽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栋4楼。法定代表人杨承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被告黄丽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黄丽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