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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402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3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徐��因琐事发生打斗,王某甲用拳头将徐某打伤,经鉴定,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晚,在利辛县阚疃镇,被害人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用拳头将被害人打伤,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左某鼻骨骨折、左某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解协议等书证;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茆文美、程某、刘某甲、王某丙、张某甲、刘某乙、张某乙、严某、郭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芳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