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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志中与郑州手拉手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中,郑州手拉手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783号原告李志中,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郑州手拉手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郎庄东43号楼。法定代表人杨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中诉被告郑州手拉手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中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志中负担。审判员  杨松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