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53号原告霍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霍某某以法院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