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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黄忠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武,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辩护人周明明,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武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海宇、被告人黄忠武及其辩护人周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忠武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在湛江市霞山区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在湛江市霞山区逸仙南二路春天宾馆附近,发现被害人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GCXX**的灰色黄海牌DD1022T轻型普通货车,于是由黄某某在旁望风,黄忠武使用自制工具盗撬开车门,启动汽车将车盗走。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9900元。得手后,二人驾驶该车逃至湛江市霞山区南站方向一条小巷后,由于汽车熄火,二人便弃车逃跑。随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8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忠武伙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湛江市赤坎区民主路18号门口附近,由黄某某望风,黄忠武使用自制工具用同样方法盗走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GBXX**的白色庆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得手后,二人驾驶该车逃到赤坎区寸金路附近时,由于汽车熄火,二人便弃车逃跑。随后,该车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忠武伙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湛江市麻章区瑞云路七天连锁酒店对面泰德机电档口门前路段,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GQXX**的灰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黄某某望风,黄忠武使用自制工具用同样方法盗走该车。经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该车尚未追回。2014年8月24日凌晨,黄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忠武、同案人莫某某(另案起诉)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东四路路段,发现被害人黄某乙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XX**红色旧款本田雅阁牌轿车,由黄某甲驾驶摩托车载着莫某某在旁望风,黄忠武用自制的工具用同样方法盗走该车。得手后,黄忠武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莫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50元。该车尚未追回。2014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忠武伙同莫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湛江市坡头区南油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坡头一建宿舍路口(中国银行对面)停车线上的一辆车牌号为粤GCXX**绿色田野牌轻型小货车,由莫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旁望风,黄忠武用自制的工具用同样方法将该车盗走。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112元。得手后,二人驾驶该车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遂弃车逃跑。随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忠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饶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黄丙、傅某某的陈述,同案人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忠武的供述及辩解,照片辩认笔录,价格鉴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武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165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忠武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忠武使用自制工具撬开车门盗走汽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忠武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忠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兰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