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袁信军与黄忠涛、乐佩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信军,黄忠涛,乐佩君,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袁信军。被执行人黄忠涛。被执行人乐佩君。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黄忠涛。申请执行人袁信军与被执行人黄忠涛、乐佩君、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信军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忠涛名下的一处房产(被银行设置抵押750万元)、被执行人乐佩君名下的一处房产(设置抵押)、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南北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二处房产(被银行设置抵押650万元)被本院另两案正在处置中。三被执行人被本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另查明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他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6月24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清法审判员 江 涛审判员 顾健龙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乐羽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