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28号原告张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秋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