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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28号原告张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秋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