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学明诉李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刑初字第0005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自诉人)王学明。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刚。辩护人丁文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王学明以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现自诉人王学明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自诉人王学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学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柳审 判 员 肖玉玲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