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胥拥军与章志、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拥军,章志,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00041-4号申请执行人胥拥军,工人。被执行人章志,农民。被执行人李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胥拥军与被执行人章志、李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1、被执行章志、李静长期外了打工,下落不明;2、经查询被执行人章志、李静均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将被执行人章志、李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二被执行人仍无音讯;4、申请执行胥拥军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长阳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式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