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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叶强与张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强,张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980号原告:叶强,男,汉族,1991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张磊,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江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强与被告张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张磊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强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磊所有的皖A×××××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赠与、毁损或设定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柏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