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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行审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南行审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沈国强。被执行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华。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嘉开综执罚决字[2015]第8-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7542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136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6月25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红平审 判 员  王 晨代理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静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