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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国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孙某某,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国某,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某某的准确住址,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业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晓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