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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二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兆军与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兆军,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马兆军,济南市天桥区泉达五金建材商行业主。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饭店。负责人徐长征,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百和镇。法定代表人龚佑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滨执二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马兆军与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