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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亮与钟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钟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89号原告:徐亮。被告:钟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亮与被告钟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