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身份证号码×××4217。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王某获取了他人的3张工商银行信用卡、U盾及开户资料和9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及开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等,随后在QQ群“珠海银行卡”中发布信息称有银行卡出售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可长期供货。2014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上述银行信用卡、U盾及相关开户资料、身份资料,按照事前与一名自称为“朱海”的男子的约定,来到珠海市金湾区艺术学院巴士站,准备将上述银行信用卡等出售给“朱海”,双方正交易时被民警查获,“朱海”逃离现场,民警当场从王某身上查获上述银行卡、U盾及相关开户资料、身份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被告诉人王某亦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搜查笔录;3.扣押、调取证据、随案移送、提请法院判决清单;4.户籍证明材料;5.到案情况说明;6.银行开户资料;7.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8.身份证复印件、照片;9.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10.网安工作情况;11.办案情况说明;12.物证:手机一部。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二、缴获作案工具白色杂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春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吉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