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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玉屏舞阳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大龙运通工贸有限公司、宋九停、广州三高企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屏舞阳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龙运通工贸有限公司,宋九停,广州三高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玉屏舞阳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大龙运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启国,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九停,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贵州大龙运通工贸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广州三高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梁苑,公司经理。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玉屏舞阳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大龙运通工贸有限公司、宋九停、广州三高企业有限公司返还大龙草坪粮站围墙内住房、办公室、仓库、加工房、地面及案件诉讼费6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代福审判员  姚 霁审判员  吴进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波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