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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洱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艾某某,男,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艾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洱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补偿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当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4)洱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学用 关注微信公众号“”